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附后)等文件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效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框架协议采购是规范多频次、小额度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对符合《办法》第三条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也可采用项目采购,但一经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应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把握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对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二、做好新旧采购政策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规范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为《办法》实施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办法》施行后,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办法》施行前已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不通过框架协议采购。
三、规范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管理。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情形的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委托集中代理机构负责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主管预算单位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四、规范采购需求标准制定。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项目需求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等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同时要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不同等次、规格产品的最高限制单价,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
五、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书面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审核实施范围、竞争机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履约管理安排以及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以通过监督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为提高执行实操性,自治区财政厅编制了《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供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参考,各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责任。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主体责任,按照《办法》的规定高质量做好框架协议采购征集、订立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备案和采购需求标准制定等工作。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入围供应商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对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在第二阶段框架协议的履行中由委托方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工作,及时总结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
附件:1.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18日